破产重组

破产重整法律服务范围

(一)作为破产管理人的律师实务

(1)接管债务人的财产、印章和账簿、文书等资料。

(2)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,制作财产状况报告。

(3)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。

(4)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、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。

(5)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。

(6)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计划后,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。

(7)制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。

(8)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,债权人会议通过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后,由律师事务所执行。

(二)破产管理人之外的律师实务

1、接受管理人的委托为破产案件提供法律服务

(1)追回因债务人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而处置的债务人财产。

(2)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履行债务和交回财产。

(3)要求债务人的出资人补足出资。

(4)向债务人有关人员追回其非正常收入。

(5)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。

(6)为破产财产变价和破产财产分配提供法律服务。

(7)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债务人财产保全措施和中止执行程序。

(8)参加民事诉讼或仲裁。

2、接受债权人委托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

(1)律师应向债权人提供专业性建议。

(2)代理债权人起草破产申请书。

(3)代理债权人编制证据目录及证据卷。

3、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

(1)提示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。

(2)为债权人准备债权申报文件及证据材料。

(3)当债权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,未能如期申报债权的,律师可以代理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延展其债权申报期限。

4、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

(1)核查债权。

(2)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,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。

(3)监督管理人。

(4)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。

(5)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。

(6)通过重整计划,必要时代理债权人提出新的重整计划。

(7)通过和解协议。

(8)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。

(9)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。

(10)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。

5、代理债权人参加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破产程序

(1)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。

(2)监督破产财产分配。

(3)作为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。

6、代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提起诉讼或者复议

7、接受债权人的委托为破产重整提供法律服务

8、接受债权人的委托提供和解法律服务

(1)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。

(2)制订和解协议草案。

(3)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。

9、接受战略投资人的委托并购破产重整企业